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澡堂污水未经处理排放,经营者被罚30万

发布时间:2023-4-5 18:04:16   点击数:

澡堂污水未经处理排放被罚款30万元,汽修店未依法备案登记被罚1万元,小吃店未安装油烟净化被罚款1万元……今天(6月5日)是第49个世界环境日,北京房山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助理李静从行政审判角度,以案说法,解读那些因污染环境遭到行政罚款的案例。

案例一:澡堂污水未经处理排放经营者被罚款30万元

年11月9日,房山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检查李某经营的某澡堂时发现,该澡堂经营中产生的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院内西侧渗坑内,造成周边环境污染。

随后,房山区生态环境局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给李某,李某提出听证要求。同年12月27日,房山区生态环境局举行了听证会,会后经研究,房山区生态环境局对李某提出的免于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并依据《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李某罚款30万元。

原告李某不服,遂向房山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房山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房山区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原告李某认为,他经营的澡堂将废水排放到东侧的自家地内,并没有向西侧废弃坑内排放,请求法院判令撤销房山区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房山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被告房山区生态环境局和房山区政府均认为,执法机关在调查时,对李某经营的澡堂院内的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对其产生的污水排放到院内西侧渗坑内的事实进行拍照固定证据,同时,还对其负责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笔录,原告李某对笔录作了签字确认,最终作出被诉行政行为,故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案中,原告李某提出被告房山区生态环境局认定涉案澡堂产生的污水排放地点是否有误,但根据房山区生态环境局所作出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对于涉案澡堂所产生的废水排入院内渗坑的事实,李某均签字确认,故房山区生态环境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并无不当。房山区政府接到李某的复议申请后,按照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复议决定书,程序合法、结论正确。故法院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未依法备案登记表汽车维修店被罚1万元

年4月22日,房山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到刘某经营汽车维修店进行检查,该维修店在维修过程中会产生噪音和固体废物,虽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没有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房山区生态环境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等相关规定,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区生态环境局在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查、处罚告知、听证告知、集体讨论、制作处罚决定及送达等程序,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实践中,若经营过程中产生噪音和固体废物,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虽然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但依法应当备案管理。因此,尽管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还远远不够,仍需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案例三: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小吃店被罚款1万元

年6月25日,房山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胡某的小吃店进行检查。但现场检查时发现,其厨房内有两个灶眼,均未安装配套油烟净化设施。房山区生态环境局在调查、听证告知胡某后,依照《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后经催告,胡某仍未缴纳。房山区生态环境局遂向法院申请执行胡某罚款1万元。

胡某在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既没有提起行政复议,又没有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向房山区生态环境局缴纳罚款,所以行政罚款一万元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法院审查,房山区生态环境局根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对胡某罚款1万元并无不当,故法院准予强制执行罚款1万元。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张宇

编辑:胡德成

流程编辑:王梦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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