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4月,王医院治疗,诊断为膀胱占位,并于年4月11日入院,4月15日行“经尿道膀胱肿瘤电气化术”,于4月21日出院,出院诊断为膀胱恶性肿瘤、泌尿道感染。年4月26日,王某再次入院,4月28日行“腹腔镜下膀胱癌根治+原位回肠新膀胱+阑尾切除术”;因王某术后高热,伤口引流褐色,考虑肠瘘,于5月2日行“乙状结肠瘘+腹腔清洗术”,转入ICU,好转后转入泌尿外科继续治疗;5月12日,王某伤口引流黄褐色,考虑仍有肠瘘,于5月15日行“剖腹探查术+回肠双筒造口+原位回肠新膀胱修补术”,术后对症治疗,持续腹腔冲洗+低负压吸引;7月24日拔除腹腔引流管;8月31日,王某出院,出院诊断为膀胱恶性肿瘤、前列腺恶性肿瘤、肠瘘、腹膜炎、泌尿道感染。年9月2日至9月26日,年2月27日至3月7日,王某均因泌尿道感染发烧入院治疗。年6月15日,王某再次入院,因膀胱恶性肿瘤术后转移,并发肺部感染等导致呼吸衰竭,于6月28日死亡。患者家属一纸诉状,医院告上法庭。
患者家属:病越治越多,这哪是救人,这明明是害人!
患者家属表示:医院诊治,确诊为膀胱肿瘤,在医生建议下进行相关手术,结果本身的病没治好,反而新增了肠瘘等多种疾病。钱花了,罪受了,人还给治没了,这哪是救人,这是害人呐!早知道这样,医院看病呀!
医院:我院在诊疗过程中手术操作得当,不存在过错。
医院:患者多次入院,我院对患者疾病的诊断均准确无误,诊疗过程符合诊疗规范,对术后并发症的处理亦符合相关诊疗常规。不存在医疗过错。患者的死亡与其自身疾病以及疾病的发展不良有关,与我院的诊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
医院的表述来看,争议焦点在于:
1.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2.医院是否对患者家属进行了充分的告知?
1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鉴定机构:对患者术后的并发症